(2016)粤0204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严一与黄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一,黄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1599号原告:严一,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政,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严一诉被告黄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一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24日、2016年4月1日、4月2日共借原告8500元,2016年8月,被告明确表示不还钱,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500元。被告黄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为,先后于2015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6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3500元,总共借款8500元,被告立下三份借条给原告收执,且承诺了借款期限,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没按其承诺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在经多次追讨被告借款无果之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三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8500元,提交有被告黄政所立的《借条》三份证实,该三《借条》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应当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时,及时将借款归还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一借款8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兴审 判 员 罗方灵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