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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蒙执字第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蒙阴县昊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蒙阴县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蒙阴德信热力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昊正商贸有限公司,蒙阴县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蒙阴德信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蒙执字第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昊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平,经理。被执行人蒙阴县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吉,董事长。被执行人蒙阴德信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蒙阴德信热力有限公司有供热管网及相关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蒙阴德信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供热管网及相关设施。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