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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炬与侯显洪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炬,侯显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何炬,女,汉族,199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侯显洪,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何炬与被执行人侯显洪抚养费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显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侯显洪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侯显洪所有的位于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128号卢山金江港湾29幢1-1号房屋我院已予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侯显洪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何炬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何炬于2016年9月1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何炬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侯显洪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侯显洪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2270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