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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潘小强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强,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897号原告潘小强,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保定市新县。被告李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强诉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翠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银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