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潘小强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强,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897号原告潘小强,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保定市新县。被告李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强诉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翠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银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