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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0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文哲,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满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会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