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0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文哲,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满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会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