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新芳与李桂莲、朱崇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芳,李桂莲,朱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芳被执行人:李桂莲被执行人:朱崇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芳与被执行人李桂莲、朱崇新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顺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