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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新芳与李桂莲、朱崇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芳,李桂莲,朱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芳被执行人:李桂莲被执行人:朱崇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芳与被执行人李桂莲、朱崇新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顺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