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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朱建军、郑金英等与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朱晓,朱政,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2行初76号原告朱建军。委托代理人朱建英。原告朱晓。原告朱政。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德荣,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鹏程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建军、郑金英、朱晓、朱政诉被告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拆迁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建军的委托代理人朱建英、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德荣,被告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负责人(副局长)余雪峰、委托代理人徐宣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军、郑金英、朱晓、朱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军、郑金英、朱晓、朱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军、郑金英、朱晓、朱政负担。审 判 长  秦新举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