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丰泉公司与被告马红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红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第2906号原告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泉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法定代表人蒋延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明,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宝塔区。被告马红雄,女,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原告丰泉公司诉被告马红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红雄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马红雄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6元,原告丰泉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晓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