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东。被执行人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本院在执行王晓东申请执行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于2016年9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于2016年7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晓东货款20717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于2016年9月1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晓东货款2071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9.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9元,执行申请费210.7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