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王文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清将案件款121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人李伟放弃诉讼费,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