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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希平与周庆福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希平,周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024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庆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希平与被执行人周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庆福拒不自动履行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050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庆福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宽坪支行账号中有存款4129.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庆福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宽坪支行账号中存款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