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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杨某4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226号原告:杨某1,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任保堂,系老河口市孟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2,曾用名杨某2,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长子。被告:杨某3,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子。被告:杨某4,男,1988年元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第三子。本院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