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刑事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8月3日减刑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行为,于2016年5月10被图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朴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末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图们市恒昊家园家鑫水果蔬菜店门前盗窃于某某的煤气罐1个;在图们市广场花园门前盗窃姚某某的煤气灶1个;在图们市月宫综合市场后侧盗窃卢某某皮卡车后货箱内的锹和斧头各1把;在图们市月宫街羊肉专卖店门前盗窃孙某某的扫帚把1个;在图们市白玉口腔医院楼下盗窃王某某的电动摩托车充电器2个;在图们市向上街宏宇美术社门前盗窃魏某某的自行车1辆。经鉴定,盗窃的上述物品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80.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保全的上述物品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于某某、姚某某、卢某某、魏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书证——图们市公安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016)图公(月)刑化字第(300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4)中兴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大连市监狱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刑事摄影照片14张、视听资料光盘1张;鉴定意见——图们市价格认证中心吉图价认字[2016]第032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丁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