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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帅与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203号原告王帅,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与许州路交叉口汽车公园内。法定代表人宋卫东。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中信银行大厦。负责人韩光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诉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帅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