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4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永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刘永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4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西环路西侧。主要负责人:王悦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成,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沈 荣 进代理审判员 彭 晓 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