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恒文与田海洲、侯跃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恒文,田海洲,侯跃跃,赵秋霖,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曹恒文,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海洲,男,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侯跃跃,男,汉族,1993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秋霖,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岩,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徐胜利申请执行田海洲、侯跃跃、赵秋霖、赵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海洲、侯跃跃、赵秋霖、赵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健审判员 贾慧贤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前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