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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巨才申请执行王巨才、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巨才,王巨才,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刘巨才,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王巨才(又名王贵文),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王龙(又名王烁龙),男,33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王巨才儿子。本院在执行刘巨才申请执行王巨才、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汉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