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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春梅与张仕清、张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梅,张仕清,张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391号原告:姜春梅,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仕清,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仕平,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春梅诉被告张仕清、张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仕清、张仕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