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春梅与张仕清、张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梅,张仕清,张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391号原告:姜春梅,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仕清,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仕平,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春梅诉被告张仕清、张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仕清、张仕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