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兆昌、刘爱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昌,刘爱玲,王敬举,孙某,淄博齐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95号申请人:孙兆昌,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刘爱玲,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王敬举,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淄博利群集团职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孙某。法定代理人:申请人王敬举。被执行人:淄博齐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炒米村(昌国路与湖罗路路口南400米)。法定代表人:邢成香,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兆昌、刘爱玲、王敬举、孙某诉淄博齐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4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