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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苏学与陈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苏学,陈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苏学,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维,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维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维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维贵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悦分社有存款,依法应当予以扣划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扣划被执行人陈维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悦分社账号9114011010053329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