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48号申请执行人呼某某,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呼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6年4月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0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履行申请执行人呼某某5000元之后双方私自履行7000元,经本院与双方谈话己确认吴某某私自给付呼某某7000元属实。对剩余部分29022元,2016年9月22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一次性将29022元向申请执行人呼某某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