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全领、陈艳玲等与李海侠、武献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领,陈艳玲,李海侠,武献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024号原告:李全领,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艳玲(系原告李全领之妻),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侠,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献常(系被告李海侠之夫),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领、陈艳玲与被告李海侠、武献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领、陈艳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献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全领、陈艳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献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领、陈艳玲撤回对被告武献常的起诉。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