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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全领、陈艳玲等与李海侠、武献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领,陈艳玲,李海侠,武献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024号原告:李全领,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艳玲(系原告李全领之妻),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侠,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献常(系被告李海侠之夫),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领、陈艳玲与被告李海侠、武献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领、陈艳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献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全领、陈艳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献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领、陈艳玲撤回对被告武献常的起诉。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