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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晓东与吴宪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马晓东,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吴宪存,男,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宪存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宪存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标的。6141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判决书为准);2、执行费8541.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06月18日,被执行人吴宪存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晓东现金10万元整,2016年07月20日,被执行人吴宪存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晓东现金5万元,2016年08月23日,被执行人吴宪存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晓东现金20万元,本院并于2016年08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吴宪存的担保人王宏伟名下丰田牌轿车、担保人初小雨名下奔驰牌轿车扣押,2016年09月23日,被执行人吴宪存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晓东47万元,至此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35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马晓东本人同意。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人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