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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中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田沛涛、李莹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黄冈中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田沛涛,李莹,保定丰大包装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紫程鑫桥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财保40号申请人:湖北黄冈中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98822242。法定代表人:程斯倬,董事长。被申请人:田沛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申请人:李莹,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申请人:保定丰大包装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小边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2000041691。法定代表人:田沛涛,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紫程鑫桥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区南市区裕华西路555号华创广场3-1-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4300020808。法定代表人:田沛涛,经理。申请人湖北黄冈中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沛涛在建设银行账号62×××03和被申请人李莹在建设银行账号62×××48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田沛涛、李莹共有的位于保定市富康街132号8栋3单元601号房屋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兰姣以其名下的牌照为鄂J×××××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黄冈中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田沛涛在建设银行账号62×××03和被申请人李莹在建设银行账号62×××48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田沛涛、李莹共有的位于保定市富康街132号8栋3单元601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刘兰姣名下的牌照为鄂J×××××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湖北黄冈中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