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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美莱雅布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美莱雅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高尔华,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美莱雅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高水富,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美莱雅布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63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81635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