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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孙文付、孙传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付,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孙传珍,徐友宜,徐友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幢1室。法定代表人:姚庆海,该合作社社长。原审被告:孙传珍。原审被告:徐友宜。原审被告:徐友帮。上诉人孙文付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孙传珍、徐友宜、徐友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29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文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陈 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