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建设集团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蓉,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称,法院从公司账户划拨工程款374126.07元,同时又划拨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的执行行为错误。异议人根据(2011)西新民初字第013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发票,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去皋兰城建局结算1337930.89元。之后的结算情况,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告知过异议人,也未要求异议人承担余额不足的连带给付义务。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全额工程款1337930.89元申请法院执行,并未告知法院其已从皋兰县城建局收回大部分工程款,只有374126.07元未收回的事实,因此异议人并不存在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异议人不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同时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隐瞒只有374126.07元未收回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冻结异议人账户内资金2006995元,冻结期间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院查明,2016年3月30日本院依据生效的(2011)西新民初字第013号民事调解书恢复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甘01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当给付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74126.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某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已裁定驳回,再次提出,不予支持。同时本院生效的(2016)甘01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通过审查已确认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当给付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74126.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再次以未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由,提出异议,不予支持。至于某某建设集团公司主张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损失的主张,非执行异议审查之内容,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可另行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协商或诉讼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祯圆审 判 员 蔡春晓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温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