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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军虎诉被告徐建兵、苏金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虎,徐建兵,苏金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612号原告:黄军虎,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生。被告:徐建兵,男,汉族,1970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金玉,女,汉族,1966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虎诉被告徐建兵、苏金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军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亚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