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明阳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227号申请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毛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明阳,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明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何明阳位于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文体路220号16号住房(产权证号为:米房权证攀莲镇002769)和位于四川省米易县普威镇普威街【丘(地)号为11-64-2】住房两套。经查明,何明阳经米易县房管所登记有记录的房屋有两套,分别为米易县攀莲镇文体路220号,产权证号0008225,面积137.68平方米的住房已于2013年11月28日过户,房产证号已经注销。米易县普威镇普威街产权证号为0009079,面积为36.02平方米门市一套,另有一套未能在米易县房管所登记系统中查明登记信息的该门市二楼180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屋及门市已于2011奶奶4月14日转让给都顺发(未办理产权变更),都顺发已经付清了房款。现何明阳下落不明,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唐 川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