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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恺与廖社春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恺,廖社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财保47号申请人龚恺,男。被申请人廖社春,男。申请人龚恺与被申请人廖社春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龚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社春挂靠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郴州市极云园林景观设计服务公司、郴州市银河广告传播中心在桂阳县丞管局亮化办的工程款50万元。案外人龚本汉以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蓉城西路5号406号住房102号门面(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阳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廖社春挂靠郴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郴州市极云园林景观设计服务公司、郴州市银河广告传播中心在桂阳县城管局亮化办的工程款50万元。二、查封案外人龚本汉以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蓉城西路5号406号住房、102号门面(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阳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李至勇助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