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7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杨德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7448号原告杨德成,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组织机构代码8021004-3。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晓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德成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成,被告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晓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成诉称: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一中的在职教师,2016年5月19日,原告在学校被领导告知有人在百度贴吧中发帖骂原告。后原告在百度贴吧中发现标题为“杨镇一中教师往人家分口泼大粪!!!求散发!!!”的帖子。该贴中有附图并对原告的职业、工作单位、姓名予以描述,还污辱原告。原告认为百度公司对发帖信息及人员应当予以审核,该贴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很大的打击,使原告在同事面前丢面。在社会上的名誉受到贬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删除百度贴吧中“杨镇一中教师往人家分口泼大粪!!!求散发!!!”的帖子;被告立即在百度贴吧首页中发帖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提供发帖人在“百度贴吧”的注册资料、登陆“百度贴吧”的详细登记记录等技术资料。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贴吧”属于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本案涉诉信息系网络用户所发布,应由发布者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百度贴吧涉案言论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对本案涉诉言论是否存在、是否侵权无法预见、审查、甄别,因此对涉诉言论的内容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合理注意义务,包括采取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合理措施。综上,被告对涉案言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同时被告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提示,并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已尽法定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双方认可2016年5月14日在百度贴吧杨镇一中吧内Yunt、小磊发布标题为:“杨镇一中教师往人家分口泼大粪!!!求散发!!!”的帖子,该帖子内容为:“杨镇一中教师,杨德成家香椿树长出来,来回过往都划到人,人家就把下边的小枝折下来了,结果杨德成出来就骂,完了互相骂了几句。杨德成回家把厕所大粪弄出来就泼到人家门口了。忽然觉得,现在的教师,为人师表的家里就干这事吗???”并在帖子处附有照片。原告表示其于2016年5月22日、23日左右才知道有此贴存在。原告表示此贴让其在领导及同事面前抬不起头,领导还找其谈话,因为此贴,原告本人也没有申请评选优秀教师职称,故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经本院询问被告杨镇一中吧是否属于被告的管理范围,详细而言如果有人投诉,是否由被告公司负责处理,如需采取删除、截屏、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由被告实施。被告表示就杨镇一中吧,如果有人投诉是由被告公司负责处理,如需采取删除、截屏、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也由被告负责,被告要收到投诉或者通知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双方认可涉诉帖子于2016年6月15日删除。经本院询问原告在发现涉诉帖子后是否向被告发出了通知或投诉,原告表示没有,只是提起了诉讼。2016年8月15日,被告向本院提供所涉ID的相关信息,经本院向原告询问,原告表示认可被告所提交的ID信息,在本案中放弃要求被告提供发帖人在“百度贴吧”的注册资料、登陆“百度贴吧”的详细登记记录等技术资料的诉讼请求,但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在本案中追加涉诉网络用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双方均表示不要求追加该网络用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涉诉贴吧帖子截图、本院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经本院明确询问,原告表示就其发现涉诉帖子后,并未向被告发出通知或进行投诉。从现有证据亦无法判定被告明知或应知涉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该贴于2016年6月15日已经从涉诉网站删除。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德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德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