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宝亭、王桂侠等与徐州忠意海阔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宝亭,王桂侠,封桂丹,陈某甲,陈某乙,徐州忠意海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宝亭。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侠。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封桂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法定代表人封桂丹,自然情况同上,系陈某甲、陈某乙之母。王桂侠、封桂丹、陈某甲、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宝亭,自然情况同上。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忠意海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工业园区裴塘新村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忠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爱东,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洪晓,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宝亭、王桂侠、封桂丹、陈某甲、陈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忠意海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意海阔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宝亭、王桂侠、封桂丹、陈某甲、陈某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忠意海阔公司对申请人近亲属陈站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忠意海阔公司的相关行为与陈站死亡的事实亦不存在因果关系,显属不当。申请人已经举证证明忠意海阔公司在陈站死亡事件中存在明显过错,具体体现在:1、大门保安室值班人员仅安排一人值班,特别是夜里仍为一人值班;2、门卫室及其周边地区无监控设备;3、陈站头面部被扳手击打受到伤害后,两个多小时才被送往医院救治,送医不及时等。忠意海阔公司的管理制度缺失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是申请人近亲属陈站死亡的重要因素,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明显。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忠意海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的近亲属陈站及时志强均系忠意海阔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个人恩怨发生纠纷,时志强将陈站杀害,时志强的犯罪行为是导致陈站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此,时志强应承担全部责任,陈站的近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至于申请人认为忠意海阔公司夜间只安排一人值班、值班室周边无监控设备等,故而对陈站死亡也有一定责任,要求忠意海阔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问题,对此,本院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夜间值班如何安排作出规定,故忠意海阔公司对陈站被害并无过错,且申请人提出的相关值班室安排问题也与陈站死亡无法律上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宝亭、王桂侠、封桂丹、陈某甲、陈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宝亭、王桂侠、封桂丹、陈某甲、陈某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正芳审 判 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