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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57-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被执行人余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红城大厦xxxxx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红城大厦东XXXXX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余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