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永飞、苟坤菊、张华雄申请执行张华雄、周尚江、周玲、洪利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飞,苟坤菊,张华维,周尚江,周玲,洪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飞、苟坤菊、张华维被申请执行人周尚江、周玲、洪利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永飞、苟坤菊、张华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尚江、周玲、洪利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