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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登封市嵩山少林武僧禅院、赵武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登封市嵩山少林武僧禅院,赵武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391号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振锋,任该公司经理,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武僧禅院。负责人:赵武汉,男,任该院院长。被告:赵武汉。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武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郑州嵩山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琳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