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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8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8124号原告:胡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