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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曾长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曾长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负责人龚明。被执行人曾长旭,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申请曾长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长旭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案款280726.2元,承担执行费4110.89元。因被执行人曾长旭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