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3民初845号原告彭某,男,生于1988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被告冯某,男,生于1988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彭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岳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