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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3民初845号原告彭某,男,生于1988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被告冯某,男,生于1988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彭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岳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