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凤愉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408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凤愉,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派出所管内,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4)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如下事项:被告人刘凤愉给付罚金2,000.00元。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