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XX与苏龙聪、韩延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521民初1098号原告:XX,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苏龙聪,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沁水县。被告:韩延虎,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沁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苏龙聪、韩延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8元,减半由原告负担434元。代理审判员 李凯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绍栋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