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卫忠、何冠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卫忠,何冠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何卫忠。被执行人:何冠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卫忠与被执行人何冠垣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何冠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审限即将届满,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