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韩建帮与巴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培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巴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841号原告韩x,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新疆温泉县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巴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海里帕尔村村36号小区5栋4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帕台古力·吾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x,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原告韩x诉被告巴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韩x不能提供被告林x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3.76元,退还原告韩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木 亚 沙 尔人民陪审员 肉孜真·扎依提人民陪审员 刘 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美 丽 克 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