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青、李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青,李金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552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刘长青,男,61岁,1954年9月13日,地址:南皮,被告李金峰,男,64岁,1952年7月9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青、李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国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