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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青、李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青,李金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552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刘长青,男,61岁,1954年9月13日,地址:南皮,被告李金峰,男,64岁,1952年7月9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青、李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国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