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师利祥与李著中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利祥,李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师利祥,农民。被执行人李著中,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利祥与被执行人李著中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著中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2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李著中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克文代理审判员 邵 坦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