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566号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田园巷16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谢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武,该公司员工。被告:丁莉华,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被告丁莉华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