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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邓某某申请执行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字1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后,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肖某某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8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宇斌审 判 员  熊 兵代理审判员  毕 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恩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