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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静平与被萨日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平,萨日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923号原告何静平,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被告萨日娜,女,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静平与被告萨日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