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锐与洛阳丰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晚风来餐饮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锐,洛阳丰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晚风来餐饮店,郭红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447号原告:杨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新安县人,自由职业。被告:洛阳丰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孙锦晨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晚风来餐饮店,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号。负责人:王治东。被告:郭红超,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三门峡人,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杨锐与被告洛阳丰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晚风来餐饮店、郭红超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