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孔丽娟与魏永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丽娟,魏永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738号原告:孔丽娟,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魏永芳,男,汉族,1967年2月2日生,住荥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原告孔丽娟与被告魏永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孔丽娟以被告承诺还款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丽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史 军审判员 孙新蕾审判员 赵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