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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916号原告:杨某,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某,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羁押在江西省吉安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杨某以欲与陈某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萍(代) 微信公众号“”